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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4416330/2020-14987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其他,财政、金融、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9-28
        文 号 泰政办发〔2020〕4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0-10-09 14:40 浏览次数:次 字体:[ ]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内部审计机构进一步健全。健全审计监督全覆盖体系下的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地方金融机构,在泰高校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均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其他单位应当明确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

        ——内部审计职责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明确,具有相应职权,认真履行职能,有效发挥作用。

        ——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市(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特点制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作用进一步发挥。各单位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实施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开发区管委会

        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实现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在2021年年底前基本建立健全本地区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扎实推进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推进所属乡镇、街道、园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有关职能机构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二)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1.教育、水利、公安、民政、住建、人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使用资金数额较大以及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在2021年6月底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在2021年年底前制定并实施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加强对行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2.其他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在2021年6月底前明确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2021年年底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

        3.机关部门、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依法经批准可以设置总审计师。

        (三)国有企业、地方金融机构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在2021年6月底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202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大型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应当设置总审计师。

        (四)在泰高校(含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独立学院)

        按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202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五)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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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确负责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把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2.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与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指导监督行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有序推进。

        3.在202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资料报备、以审代训、年度考核、检查通报、结果运用等工作机制。

        4.在2022年年底前指导监督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操作规程、审计结果运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工作制度。

        四、职责内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为: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审计;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同本单位相关职能机构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同级审计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单位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二)强化指导监督。审计机关应当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加强审计整改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规范审计流程、提高审计质量;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加强审计业务指导;注重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审计机关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内部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 

        (三)强化沟通协作。审计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加强对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会商和研究行业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共同对行业单位内部审计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报备管理和个别指导,指导和组织行业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同步审计、交叉审计,联合开展监督检查、质量评比等活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做到信息共享、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齐抓共管。

        (四)强化责任追究。审计机关要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检查,检查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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