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泰州市制定出台了《泰州市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工作,提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一是明确请示报告原则。《办法》规定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遵循“四个坚持”:坚持政治引领,讲政治的要求应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权责清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展请示报告工作。 二是规定请示报告主体。《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明确请示报告的主体为各部门党委(党组)。 三是严格请示报告程序。请示机构编制事项时,需要严格落实机构编制动议、论证等程序和要求,充分论证请示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报告制度方面,明确了各市(区)委编委和各部门党委(党组)向上级编委报告的形式、时间和报送的事项。 四是细化请示报告内容。请示报告制度中,对部门申请增加机构、编制及职能调整事项时,应提供的党组(党委)集体研究情况等8项材料进行了明确;对各市(区)委编委、各部门党委(党组)报告机构编制重要事项时,应分别包括的8项、6项要点进行了梳理。 五是发挥请示报告效用。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工作与机构编制实名管理、统计、规范性文件备案等相关工作统筹,对请示报告的内容依托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发挥请示报告效用,为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升机构编制使用效益,提供辅助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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